2015/10/04 ● 南洋商报《激扬文字》刘泰安
新闻自由作为现代民主社会在“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”之外的政治“第四权”的最佳诠释,莫过于来自美国开国元勋、第三任总统兼《美国独立宣言》主要起草人汤姆斯·杰佛逊早在1787年所发表的名言:“民意是我国政府的基础,所以首要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。如果由我来決定我们是要一个沒有报纸的政府,还是沒有政府的报纸,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。”
本邦高庭在9月21日批准撤销内政部冻结两份报章(即《The
Edge财经日报》和《The Edge财经周刊》)出版准证的决定,并判决政府作出赔偿损失等,令人激赏!虽然两报从7月27日起便被令停刊3个月,上述判决顶多有利于提早一个月复刊,但司法权还给“第四权”应得公道的个中意义,不同凡响。
无论如何,总检察署已在9月23日针对上述高庭判决提出上诉,有关案情尚待下回分解。
其实,当局以《The
Edge》刊登有关一马公司的报道“或可能危害公众秩序与国家利益”为由,作出冻结令,似有“强权即公理”之嫌。如果报道属实,该报不但没有危害国家利益,反而因揭发舞弊丑闻,为国家和人民追讨公帑而立功。如果报道虚假,当局应提出诉讼,与之对薄公堂,绳之以法,这才能令人信服啊!
新闻自由当然应有限度,例如严禁发表诲淫诲盗、造谣中伤、诽谤颠覆、煽动仇恨等文章或报道。触犯禁忌的报刊除了要面对法律制裁,肯定也会被广大的读者唾弃。美国另一位开国元勋班哲明·富兰克林在1731年就曾指出:“当人们意见分歧时,双方均可自由发表意见以让公众评析。而真理与谬误在公平竞争时,前者总会打败后者.....”这也是著名的“思想市场论”的其中一项理论基础。
新闻自由权通常会获得国家宪法或法律条文的保障,给予新闻界采访、报道、出版、发行等自由权利,同时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,并提供公众知情权的充分自由。“第四权”功能的可贵,在于监督政府、防止滥权与偏误,扮演民主制衡的力量。
但在极权国家里,新闻自由往往被视为对政府权威的威胁,而受到打压和对付。新闻从业员备受专制政权的威胁,例如:解雇、列入黑名单、人身攻击、绑架、刑讯,甚至暗杀,都是司空见惯之事。
众所周知,上述案件肇因于美国《华尔街日报》在7月3日作出有关一马公司资金丑闻的报道,一石激起千层浪。首相纳吉曾因此在同月8日向该报发出律师信,要求解释挪用7亿美元的报道。《华尔街日报》出版商稍后回应,坚持其报道准确无误。之后却未见纳吉采取进一步的越洋法律行动,令人纳罕!
值得玩味的是,《华尔街日报》近日再爆料,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(FBI)开始调查一马公司。据报,在过去数周已有瑞士、香港和英国的金融机构先后介入调查此公司的案件。对于当事人而言,不无被穷追猛打、雪上加霜的窘态。
英谚有云:“笔比剑更利。”如果以笔比喻报章,剑比喻政府,这场笔与剑的交锋,最终胜负谁属?且让大家引颈以待吧!
(http://www.nanyang.com/node/726758?tid=4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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